第一条 为继承道教传统,加强传度活动管理,规范传度仪式,根据《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》《道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》《道教正一派传度活动管理办法》,制定本规定。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传度,是正一派弟子传承道法正式成为道士的传统仪式,是申请认定道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必要条件。 第三条 申请传度应具备以下条件: (一)爱国守法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拥护社会主义制度; (二)年满20周岁,身体健康,品行端正,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; (三)有传统的师承法派,自愿受持三皈五戒,拜师满2年; (四)已皈依道门,熟习道教经典、基本常识,遵守正一派基本威仪规范。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人员,由本人书面填写《江苏省道教正一派传度申请表》(省道教协会监制),提交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复印件,经本人师父(度师)书面推荐,从道所在地道教协会、道教院校或常住宫观同意,可以申请传度。师父(度师)已羽化的,由从道所在地道教协会、道教院校或常住宫观出具推荐函。 从道所在地,是指现常住的宫观、现任职的道教协会、道教院校所在地。 第五条 原则上不接收省外从道人员申请传度。因从道所在地条件所限,确需跨省申请传度的,由本人从道所在地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道教协会出具推荐证明,省道教协会进行核验。本人从道所在地未成立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道教协会的,由本人从道所在地道教协会或常住宫观出具推荐证明。 第六条 原则上不接收境外从道人员申请传度。有特殊原因确需申请传度的,应当经省民宗委批准。 第七条 传度活动由省道教协会主办,符合条件的宫观承办。 第八条 承办传度活动的宫观须具备以下条件: (一)依法登记的道教活动场所; (二)有合格的传度师、保举师和监度师等三师,能如法如仪举办传度活动; (三)有传度活动所需法物、配套设施及相关经费,能提供食宿、培训教育等基本场地。 第九条 传度活动应规模适度,一般为期2-3天,应包括传度斋醮和仪式、讲经、说戒及相关培训。 第十条 “三师”人选由承办传度活动的宫观提出,省道教协会礼聘。 第十一条 “三师”人选应具备以下资格: (一)爱国守法,品德服众,身心健康; (二)道风端正、法相庄严,能主持传度仪式; (三)具有较高的道学素养,能够讲经说法,开示后学; (四)传度10年以上,已经授箓,持有道教教职人员证书。 第十二条 宫观承办传度活动应遵循以下程序: (一)拟承办传度活动的宫观应事先向所在地道教协会提出申请,逐级上报至省道教协会审批; (二)省道教协会向各设区市道教协会发布传度报考通知,制定考核提纲。各设区市道教协会统一推荐报名。省道教协会、承办传度活动的宫观共同成立传度活动资格审查工作组,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,符合条件的,可以参加传度考核。通过考核的,方可参加传度。 (三)按照传统科仪举行传度仪式,由承办传度活动的宫观当坛颁发传度牒; (四)完成传度仪式后,由省道教协会向受传度者颁发传度证。 第十三条 传度活动结束后,承办传度活动的宫观应对受传度者登记造册,逐级上报至省道教协会备案。 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申请传度的,活动结束后由省道教协会将相关材料移交原推荐单位备案。 第十四条 按照道教传统,受传度者师承应承袭本人师父(度师)宗派谱系,不允许多拜师、乱拜师。师徒之间不允许私自开展传度。 第十五条 传度证由中国道教协会印制,传度牒由省道教协会根据中国道教协会规定式样统一印制。 第十六条 颁发传度证和度牒期间,须由受传度者亲自在场,并经证、牒、人确认一致后方可发放,不得代领、冒领、补领或提前领受。 第十七条 承办传度活动的宫观,可向受传度者适当收取必要费用,费用标准由省道教协会核定。 第十八条 省道教协会对承办传度活动的宫观每年进行考核,考核合格的宫观方可申请下一年度的传度。 第十九条 承办传度活动的宫观不遵循本办法的,由省道教协会宣布传度无效,不予备案。 第二十条 对有关组织及个人审核不严、弄虚作假的,省道教协会依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。 第二十一条 传度活动不面向道教信众,此规定公布之前所颁发的传度证不作为教职人员认定的充分条件。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道教协会负责解释。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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